本文兩項重點: 1.不動產贈與或繼承,計算房地合一取得日期不同;2.死亡前兩年贈與視同繼承,但在房地合一看的是移轉時登記理由。
(原始新聞出處: 相關連結)
房地合一稅新制對於有出售不動產的朋友來說,稅負跟過往舊制真的差異很大。
而從本篇文章,我們可以學習到兩個情境下取得不動產,對於未來出售時稅負的差異,非常適合有規劃不動產移轉給子女的父母喔!
1. 105年以前取得的不動產,在105年後以贈與或繼承方式移轉,是適用不同稅制的
大家都知道,房地合一新制是從105年以後之取得房地產,於再次出售時適用,105年以前取得在首次出售則可適用舊制。
取得方式主要包括買賣、贈與及繼承三種。其中買賣跟贈與,都是視同移轉。所以若是105年以後透過買賣或贈與的方式取得不動產,未來出售就要適用新制!
相對的,若是在105年度以後透過繼承方式取得不動產,則再次出售時,計算日期可回溯到被繼承人取得該不動產之時點,因此有機會是適用舊制的。
舉例來說:
A在105年以前取得不動產,106年移轉給B,B隔年賣掉該不動產,在不同移轉方式下,B出售時的適用稅制
- 若是買賣或贈與取得–>適用新制
- 若是繼承取得–>適用舊制
2. 死亡前兩年之贈與不動產,視同繼承。但在房地合一2.0,要看移轉時登記理由。
本篇文章的第二個重點,是指現行法條中,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若有贈與財產,該財產視同繼承,需要併入遺產計算遺產稅。詳細法條可參考原始文章,這邊就不贅述。
但是當發生這種情況,若是套用到上一個條件時,就出現矛盾了。以前面所舉案例來說:
A在105年以前取得不動產,106年贈與給B,107年A過世,請問B所取得的不動產,算是繼承取得? 還是贈與取得? 適用房地稅新制還舊制呢?
答案是B是以贈與方式取得不動產,所以後續出售要依照新制課稅! 判斷標準是什麼呢? 依法院裁定,是因為B辦理不動產移轉時的登記理由是”贈與”,而非繼承。
本文就說到這啦,以上觀點對於不動產移轉時的規畫有很大影響喔! 希望大家都能快速掌握!
“從事會計師行業,喜歡閱讀台灣稅務新聞及撰寫心得,希望藉由部落格以簡單明瞭的文字分享各項稅務資訊。Sharing Taiwan Tax news and information to those who live in Taiwan and have interest in tax issues.”
Kelvin Che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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